Article 22

In force

未成年人的父母因工作、学习或者其他原因不能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签订委托监护协议,并将委托监护情况、外出地点及联系方式告知就读学校、幼儿园和所在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保持同不在一起生活的未成年子女的沟通联系,通过定期团聚和电话、书信、新媒介等联系方式,及时掌握未成年子女的学习、生活和身心健康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家庭教育。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