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技术标准体系,完善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运行管理制度。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与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明确绿色建筑发展目标、总体布局、重点发展区域、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等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