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民用绿色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认定、运行、改造、支持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