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商业秘密权利人请求监督检查部门查处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应当提供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已采取的保密措施以及被侵权事实等初步材料。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涉嫌侵权人提供其所使用的商业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或者系合法获得的证明材料。
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