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鼓励、支持和保护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不正当竞争行为。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对举报、协助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监督检查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