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校企合作相关经费,并在年度教育经费预算中予以明确,可以用于下列校企合作项目或者活动:

(一)联合开展专业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等活动;

(二)企业接纳学生实习、教师实践产生的必要成本支出;

(三)为学生、教师、职工提供与校企合作相关的培养培训等服务性活动;

(四)兼职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报酬;

(五)实习实训基地、产教联合体、教师实践流动站、"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等平台建设;

(六)联合开展科技攻关、技术服务、产品研发、成果转化等活动;

(七)学生实习、教师实践期间的保险费用;

(八)预测人才供需、调查就业状况、实施教学评估等活动;

(九)其他促进校企合作的项目或者活动。

鼓励通过企业支持、社会捐助等方式补充校企合作相关经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校企合作相关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资金预算安排进行调整。

Local Regulations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