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投资为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为辅、社会力量参与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筹集机制。其资金来源包括:

(一)国家补助的专项资金和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二)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资金;

(三)村民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一事一议"和政府奖补相结合方式筹集的用于村道建设、养护的资金;

(四)单位、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利用农村公路冠名权、绿化经营权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五)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