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Amended

未取得相应城市公共客运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涂改、伪造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经营者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无运营许可的车辆安装出租汽车标志、标识的,由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没收。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