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Amended

出租汽车应当符合车辆技术标准和服务规范,按照规定,配置标志顶灯、计价器、服务显示标志,喷涂标识,贴挂运价标签、乘客须知和服务监督卡等。

利用出租汽车设置广告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服务规范。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维护、检测车辆。

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车容车貌、车辆安全设施和服务设施、经营者维护、检测的情况定期检查。不得要求对同一项目进行重复检测。

禁止使用报废车辆和擅自改装车辆从事运营。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