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区治理工作的领导,将社区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社区治理议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社区治理中的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社区治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