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按照每百户居民拥有综合服务设施面积不低于三十平方米的标准,以新建、改造、购买、租赁、项目配套和整合共享等方式,建设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新建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应当不少于一千平方米。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应当不少于二百平方米。
鼓励驻社区单位为社区提供活动服务设施。鼓励社会资本依法投资建设社区便民服务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