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阻碍农田水网修建、管护或者损毁农田水网。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沟渠内种植农作物、树木等擅自占用农田水网。违反本规定的,由农业农村、水利部门按照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依法强制执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侵占、挪用、截留农田水网修建和管护资金。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村民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筹资筹劳决定。违反本规定的,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治章程或者村规民约进行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