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农田水网管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关建设单位修建的,除依法由其自行管护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管护制度、规范和标准,监督、指导村民委员会等进行管护;

(三)村民委员会组织修建或者有关建设单位移交的,由村民委员会登记造册,建立台账,按照权属纳入本村集体资产管理,组织和动员村民进行管护。

Local Regulations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