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Repealed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与其所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应当建立行政管理相关信息互相通报制度。有下列行政管理信息时应当及时函告对方:

(一)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有关的行政许可事项和监督管理信息;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和在执法中发现应当告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

(三)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有关的专项整治行动信息;

(四)其他需要共享的重要信息。

本条第(一)、(二)项行政管理信息的函告应当在信息获取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结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3,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