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和统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能力建设,研究解决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园区管委会负责本园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宣传教育、指导、落实等工作,引导居(村)民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倡导居(村)民委员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居民公约和村规民约。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