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