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行管理的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居住区,由本单位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人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的,由产权人负责;
(四)公共绿地、旅游景区、机场、客运站、公交车站以及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场所,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五)建设工程的施工场所,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产权单位负责;
(六)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由清扫保洁单位负责;
(七)各类宣传、促销等户外活动现场,由组织单位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管理责任人。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