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采用市场化运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设施的建设。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扶持政策,对符合城市功能需要、符合相关产业发展导向的可回收物回收利用项目予以支持,加快培育再生资源市场主体,推动再生资源规范化、专业化、清洁化处理和高值化利用。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引导健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平台,将可回收物种类、交易价格、回收方式予以公布,促进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与再利用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推进再生资源回收服务站点、中转站和集散市场建设,形成全域覆盖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推动线上线下回收、利用融合发展。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