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划及标准规范,组织建设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适应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中转站、可回收物分拣和大件垃圾拆分中心、有害垃圾暂存点等设施,已有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逐步予以改造。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统筹安排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合理布局可回收物网点,促进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