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仙女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和新宜吉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履行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