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代表对有关工作报告的意见。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有关法规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开展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采取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代表参加会议依法履职作准备。
临时召开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四款规定,但应当提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7,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