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是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经常务委员会决定,不是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下列人员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一)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负责人;
(二)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负责人;
(三)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负责人;
(四)市、县、自治县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五)其他机关、团体等单位的负责人。
列席会议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列席会议,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的,应当参照代表请假规定请假。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7,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