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In force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擅自新建跨部门的共享、开放平台或者系统;
(二)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编制或者更新公共数据目录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非公共数据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履行公共数据质量管理义务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收集、汇聚、共享、开放公共数据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未按照要求整改的,由市大数据主管部门提请有权机关予以效能问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