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应当科学合理确定数据共享属性并定期更新。公共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共享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暂不共享三种类型。
无条件共享类公共数据,由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通过公共数据资源平台获取。
有条件共享类公共数据,由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通过公共数据资源平台提出共享请求,市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数据提供单位在合理期限内予以答复。同意共享的,应当及时完成共享;拒绝共享的,应当提供书面理由。
列入暂不共享类公共数据,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作为依据。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对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确定的公共数据共享属性有异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