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协调相关行业部门加强海绵城市建设验收管理工作。
海绵城市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海绵城市工程设施纳入建设工程项目联合验收,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写明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实施情况。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其他相关文件报送备案机关备案;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应当将包括海绵城市建设工程内容的档案资料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档案资料缺失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限期补充。
运营与维护
Local Regulations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