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国家、省、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运用税费政策鼓励、支持中小企业的创办和发展。
下列中小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享受税费优惠:
(一)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
(二)当年吸纳失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中小企业;
(三)符合国家、省、市支持和鼓励发展政策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
(四)在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创办的中小企业;
(五)安置残疾人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中小企业;
(六)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中小企业。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4,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