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对破坏和污染水资源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应用和各种形式的资金投入。

市、县人民政府对保护水资源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4,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