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河道、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已经批准设置排污口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和方式等要求设置排污口及排放污染物,并采取相应的水资源保护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4,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