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节约能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市节约能源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节能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县(市)节能工作实施业务指导。

县(市)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4,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