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有下列扰乱公共资源交易秩序的行为:

(一)捏造事实或者伪造、变造、盗用资格、资质、印章、材料等进行虚假投诉;

(二)投诉事项经查失实后仍恶意缠诉;

(三)对投诉调查拒不配合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以投诉为名非法获取单位或者个人利益;

(五)其他扰乱公共资源交易秩序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