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意识。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托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场所建立科普展馆等,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中小学、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识别、收集容器标志标识等作为教育内容,培养学龄前儿童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良好习惯。

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宣传,普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知识,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5,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