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下列标准分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和电池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单位食堂、餐饮经营者、农贸市场等产生的食品加工废料、食物残渣、废弃食物及食用油脂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包括纸巾、纸尿布、烟蒂、灰土等。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制定、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Local Regulations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5,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