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使用的运输工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未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时间将生活垃圾运输至规定的地点,或者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5,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