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并与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实时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实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

(二)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三)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5,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