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供电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定期对各自所有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及规定,配备多路电源、自备应急电源,或者采取其他应急安全保护措施,并告知供电企业。

供电企业发现重要电力用户未采取应急安全保护措施或者存在其他用电安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并督促整改。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及时消除隐患,供电企业应当提供技术指导和协助;未消除安全隐患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