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工作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查处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行为;

(二)组织编制、实施水土保持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审批和监督实施水土保持方案,验收水土保持工程设施;

(四)组织研究、推广普及水土保持科学技术,培养水土保持专业人才,提高水土保持科技化应用水平;

(五)监测、报告水土流失状况及动态,建立健全水土保持档案;

(六)依法收缴水土保持补偿费;

(七)管理水土保持设备物资和资金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4,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