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沟壑边坡、沟头上部及山脊地带,水库库区周边地带,严重沙化区,崩塌、滑坡危险区及泥石流易发区等禁止区域内,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处罚:

(一)对个人取土、挖砂、采石二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一千元罚款;超过二十立方米的处每立方米五十元罚款,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

(二)对单位取土、挖砂、采石二百立方米以下的处二万元罚款;超过二百立方米的处每立方米一百元罚款,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二十万元。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4,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