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防治扬尘污染的法定义务,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扬尘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采取措施防治生产经营或者其他活动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公民应当增强扬尘污染防治意识,采取文明、节约、低碳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扬尘污染防治义务,共同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扬尘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及时公开报道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扬尘污染问题。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4,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