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鞍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千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下同)负责本辖区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其主要负责人对实现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目标负主要责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扬尘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采取措施,控制或者减少扬尘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职责组织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4,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