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市管委会是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和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统一缴存比例,审核有条件的单位提高缴存比例,批准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缓缴的条件;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议住房公积金贷款呆账、坏账核销的申请;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六)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七)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市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每次会议应当有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参加,决议应当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4,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