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Repealed

在城市道路、桥涵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人行道板上行驶或停放机动车、畜力车;

(二)机动车在桥梁上或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三)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四)侵占桥孔;

(五)在隧道、桥梁、挡土墙60米和涵洞100米内爆破、采石、挖沙、取土;

(六)利用桥涵设施进行牵引、吊装;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4,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