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一)城市基建工程施工现场不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

(二)经批准设置的集贸市场没有设立明显界限和隔离设施的;

(三)经批准设置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存)车场未设立明显界限标志的;

(四)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责任者未按规定清扫、保洁的;

(五)医疗单位的粪便未进行无害化处理和未经鉴定排放的;

(六)在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实体围墙和在市区内饭店悬挂营业幌的。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4,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