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对于具备实施专业化物业服务条件,且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老旧住宅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指导、协调。
对于暂不具备实施专业化物业服务条件的老旧住宅区,可以组织实施环境卫生、秩序维护等基本物业服务。实施基本物业服务的具体条件、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鼓励国有物业服务企业为老旧住宅区提供基本物业服务。
业主愿意自我组织、自我服务的,可选择由业主或者居民提供的共谋共享自我服务。
对产权结构单一且产权单位有能力提供保障服务的,可选择由产权单位提供的共建共治保障服务。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在管项目周边老旧住宅区,支持物业服务企业为老旧住宅区提供公益性物业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