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三)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私挖地下空间;

(四)擅自改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用途;

(五)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六)违反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或者悬挂、张贴宣传品;

(七)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八)侵占、损坏公共绿地、道路、景观及其附属设施;

(九)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污水和杂物,焚烧垃圾;

(十)违反规定停放车辆;

(十一)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十二)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十三)违反规定种植果树、蔬菜;

(十四)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和安全出口;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十五)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停放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等或者违规充电行为;

(十六)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