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新建物业实行物业交付承接查验制度。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在新建物业竣工验收后,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其相应的物业档案进行承接查验,并建立物业承接查验档案。
物业承接查验后,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未经承接查验的,不得交付使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承接未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的物业。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