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监督。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鼓励业主中符合条件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按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筹集;
(八)制作和保管会议记录、业主共有部分的档案、会计凭证以及账簿、财务报表等有关文件,会议记录应当由参加会议人员签字;
(九)调解业主之间、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依法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十一)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