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

(三)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四)建立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机制,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

(五)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六)组织和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

(七)组织开展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推进信息技术在消防安全领域的应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