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疏散通道等设施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识,告知维护、使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紧急情况下逃生自救的要求、方法。
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应当按照规定保持畅通,楼梯间以及前室的疏散门,属于常闭式防火门的,应当保持常闭;设置保持开启状态防火门的,应当保证火灾发生时能自动关闭。
人员密集场所在生产、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违反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以及其他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