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防火检查;每日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和器材等进行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每两小时至少进行一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

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养老机构,福利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以及其他有夜间住宿和经营的场所或者单位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夜间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其他单位应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全面防火检查。

防火检查和巡查的情况应当进行记录,并由参与检查、巡查及其主管人员签名、存档。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