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商务、教育、卫生健康、民政、文化旅游、林业和园林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指导督促建设工地、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体育场所、民政服务机构、公共娱乐场所、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旅游景区等场所做好消防安全管理,鼓励、推动相关行业实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并在职责范围内逐级落实行业消防安全监管责任。

前款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分析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消除火灾隐患,解决消防安全突出问题。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